合宪性审查权的主体重构与功能分化  被引量:2

Subject Reconstruction and Function Differentiation of Constitutional Review Pow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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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刘青[1] LIU Qing

机构地区:[1]华南师范大学

出  处:《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2019年第6期111-114,共4页Journal of Shanghai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 Law(The Rule of Law Forum)

基  金:2018年度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重大攻关项目“加强宪法实施、教育和监督研究”的阶段性研究成果,项目编号:18JZ036;2017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宪法解释制度比较研究”的阶段性研究成果,项目编号:17AFX011

摘  要: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职责问题的决定》,我国的合宪性审查主体进入了从"一元"主体审查到"二元"主体审查的新时代。两个不同位阶的宪法监督机关在权力功能上不再是一种隶属关系,而是依法各自相对独立: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宪法监督的功能是独立负责对各类规范性文件是否与宪法相抵触进行实质性审查;全国人大常委会宪法监督的功能则在于程序意义上的形式性审查。

关 键 词:合宪性审查权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全国人大常委会 主体重构 功能分化 

分 类 号:DF211[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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