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合宪性审查权的性质  被引量:4

On Nature of Constitutional Review Pow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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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雷槟硕 LEI Bingshuo

机构地区:[1]上海交通大学

出  处:《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2019年第6期115-123,共9页Journal of Shanghai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 Law(The Rule of Law Forum)

基  金:2018年度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重大攻关项目“加强宪法实施、教育和监督研究”的阶段性研究成果,项目编号:18JZ036;2017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宪法解释制度比较研究”的阶段性研究成果,项目编号:17AFX011

摘  要:合宪性审查权的性质是宪法监督权。在2018年宪法修改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背景下,推进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行使合宪性审查权是对原有宪法监督权的重申和强调。合宪性审查权的性质奠定了审查的基础。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在进行合宪性审查时,行使的是判断权,在研究、审议的过程中对审查对象进行理解性解释,并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进行报告、说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在权衡之后作出决断或表决。在充分利用事前审查和事后审查以及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内部机构分工的基础上,结合判断权与决断权之行使,发挥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的专业优势,使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在宪定秩序内进行,也促使合宪性审查在宪定秩序内有效开展。

关 键 词:合宪性审查权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判断权 决断权 

分 类 号:DF211[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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