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事业建设费现行优惠政策与申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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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袁应发 刘厚兵 

机构地区:[1]不详

出  处:《税收征纳》2019年第11期46-48,共3页

摘  要:国务院总理李克强4月3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今年降低政府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的措施,进一步为企业和群众减负。为落实《政府工作报告》部署,会议决定,至2024年底对中央所属企事业减半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并授权各省(区、市)在50%幅度内对地方企事业和个人减征此项收费。一、文化事业建设费现行优惠政策1.广告服务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关 键 词:文化事业建设费 优惠政策 政府性收费 《政府工作报告》 服务业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企事业 减半征收 

分 类 号:F81[经济管理—财政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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