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结婚登记瑕疵——以《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第828条第4项为分析对象  被引量:5

On the Defects of Marriage Registration——Taking Article 828 (4) of the Civil Code Marriage and Family (Draft) as the Analysis Obje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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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修艳玲[1] XIU Yan-ling

机构地区:[1]福建警察学院法律系

出  处:《福建警察学院学报》2019年第5期49-60,共12页Journal of Fujian Police College

摘  要:《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第828条第4项规定,"以伪造、变造、冒用证件等方式骗取结婚登记的"婚姻是无效婚姻,该项规定存在表述方式突兀、涵义不明确等问题。以特定方式骗取结婚登记的行为实质是违反了婚姻的成立要件,规定其为无效婚姻不符合法理,也不利于保护被侵害民事主体的利益。结婚登记瑕疵对婚姻关系的影响,应从行为是否违反了婚姻的成立要件或生效要件进行判断。涉及婚姻成立与效力的实体问题纠纷应通过民事诉讼解决。

关 键 词:登记瑕疵 婚姻成立 民事诉讼 

分 类 号:D923.9[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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