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新型“枫桥式”化解民事纠纷制度构想  被引量:4

Conception of New “Fengqiao” System of Resolving Civil Disputes in Public Security Orga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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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吴道霞[1] 孙艳鑫 WU Daoxia;SUN Yanxin

机构地区:[1]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与犯罪学学院

出  处:《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19年第6期124-131,共8页Journal of Shandong Police College

基  金: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构建警察执法化解民事纠纷的机制研究”(项目编号:12BFX064)的研究成果之一

摘  要:我国对公安机关化解民事纠纷早有法律条文规定与实践,但现有法律条文散列、规定模糊,实践中民警的民事法律素养与调解能力无法与当事人的需求相匹配,公安机关化解民事纠纷制度与模式急需更新。新时代"枫桥经验"对于公安机关化解民事纠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当前我国应当参考"枫桥经验",将社会调解资源重组于公安机关,引入司法确认力量,保证公安机关民事纠纷调解专业性的同时给予司法确认上的便利,从而构建公安机关主导下的新型"枫桥式"化解民事纠纷制度,更好地做到人民公安为人民。

关 键 词:公安机关 “枫桥式” 化解民事纠纷 制度构想 

分 类 号:D631[政治法律—政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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