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体论”在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应用——从道路交通事故中过错行为侵犯客体论过错严重程度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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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何烈云[1] 毛慧 

机构地区:[1]浙江警察学院交通管理工程系,浙江杭州310053 [2]浙江省衢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浙江衢州324000

出  处:《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19年第4期57-61,共5页Journal of People’s Public Security University of China(Science and Technology)

摘  要: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中非常关键的环节。参照犯罪客体要件理论,结合道路交通安全法立法目的,分析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侵犯的交通有序、交通安全、交通畅通三类客体辩证关系及危害程度。提出在判定当事人过错行为与交通事故因果关系基础上,根据过错行为所侵犯的具体客体类型,区分当事人行为在交通事故发生中的过错严重程度,从而提供了新的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方法。

关 键 词:交通管理 道路交通事故 当事人责任认定 过错行为 侵犯客体 

分 类 号:D631.5[政治法律—政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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