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站的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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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 

机构地区:[1]健康报

出  处:《医师在线》2019年第36期45-45,共1页Journal of Doctors Online

摘  要:原告李某因腰痛至被告甲社区卫生服务站就诊,被告王某在为原告治疗过程中,使用了复方当归注射液穴位注射。后原告因腰部病情加重并出现发热症状,辗转多家医院进行治疗,确诊为腰椎化脓性脊柱炎(金黄色葡萄球菌感染引起)及败血症,并引发左下肢和左膝关节化脓性感染,需行脓肿手术治疗。原告认为,被告王某为助理执业医师,不具有执业医师资格和执业医师证书,其执业地点未注册在被告甲社区卫生服务站。甲社区卫生服务站由某计生服务中心投资设立。因诸被告的过错行为,导致原告腰部注射部位出现感染。

关 键 词:社区卫生服务站 执业医师资格 化脓性感染 连带责任 左膝关节 过错行为 发热症状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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