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的民法地位探讨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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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邹钰 

机构地区:[1]哈尔滨商业大学

出  处:《现代商贸工业》2020年第4期126-127,共2页Modern Business Trade Industry

摘  要:随着社会发展,科技进步,“人工智能”渐渐的被大众所知悉,所谓人工智能(AI)是研究、开发用于模拟、延伸和扩展人的智能的理论、方法、技术及应用系统的一门新的技术科学.随着人工智能的发展,由于人工智能程序的特殊性,出现了一些机器人可以自发性做出行为的情况,在现实生活中的侵权案件越来越多.分析责任承担时,有些事故无法将责任直接归于设计者,使用者等,从而将责任承担主体的目光转移到人工智能的身上,由此学界开始探讨人工智能的民法地位.目前关于人工智能的民法主体地位学说有三种,肯定说,否定说与折中说,肯定人工智能的民法地位更能很好的保护当事人的利益.在传统法律中法人的存在必有其必要之处,人工智能具有民法地位亦如此.

关 键 词:人工智能 民法地位 责任主体 

分 类 号:D9[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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