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未足额支付病假工资为由辞职是否有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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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杨艳菁 

机构地区:[1]上海市徐汇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出  处:《中国工会财会》2019年第12期41-42,共2页Finance & Accounting of Chinese Trade Unions

摘  要:罗某于2016年3月入职上海某服饰公司从事专柜店长一职,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16年3月至2019年2月,并约定罗某每月基本工资为本市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还约定服饰公司可根据经营需要酌情支付相应的货币补贴、津贴、奖励,具体标准根据公司的有关规定执行。2018年10月至同年12月,罗某连续3月休病假,服饰公司按照上海市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其病假工资。2019年1月,服饰公司收到罗某向其寄送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服饰公司克扣其2018年10月至同年12月的病假工资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服饰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服饰公司回函表示已按照相关规定支付了不低于本市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80%的病假工资。罗某随后向服饰公司所在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关 键 词:解除劳动合同 病假工资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 合同期限 服饰公司 货币补贴 基本工资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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