源清则流清,此从来不易之理——清代的监察制度(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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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修晓波 

机构地区:[1]不详

出  处:《月读》2019年第12期65-69,共5页

摘  要:在我国封建社会的大部分时间里,最高统治者是不太重视监察法的制定的;但在封建社会后期,情况发生了变化。元明两代,监察法规的制定有了重大进展,而清代统治者更加重视监察法规,清代的《钦定台规》是我国古代最完备的一部监察法规,而且是以皇帝的名义编撰并颁布的。这部法规的编撰受到了皇帝的关注与支持,出台后不断地修订,有乾隆八年(1743)的八卷本、道光七年(1827)的四十卷本,以及光绪十八年(1892)的四十二卷本等,其中光绪十八年的版本是最全面的。

关 键 词:法的制定 光绪十八年 监察法规 钦定台规 最高统治者 封建社会后期 监察制度 重大进展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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