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平责任”一般条款的适用范围——以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完善为取向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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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尹中华 刘振 

机构地区:[1]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天津300387

出  处:《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20年第1期108-110,118,共4页Journal of Hubei University of Economics(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

摘  要:“公平责任”以一般条款的形式进行规定,为“公平责任”的滥用预留了空间。“公平责任”一般条款设立之初,被认为确立了不同于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第三个独立的责任原则。随着“公平责任”适用范围的泛化,导致“公平责任”成为了“劫富济贫”的工具,违背了公平的价值理念。《侵权责任法》的制定试图改变这一局面,但现实结果并不理想。不过,这一改变却引起了学界对“公平责任”的进一步反思,逐渐摒弃了“公平责任”的原则说。但是由于“公平责任”一般条款的存在,实务中确出现了将其“原则化”适用的情形,并没有让“公平责任”滥用的局面得到改观。民法典编纂成了解决这一问题的契机。因而应当摒弃“公平责任”一般条款规定的方法,倡导“公平责任”以特殊条款的形式存在,以避免“公平责任”适用范围泛化的可能。

关 键 词:公平责任 原则 滥用 特殊条款 适用范围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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