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智能理财业务存在的问题及发展建议——以重庆辖内银行金融机构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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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金利佳 

机构地区:[1]不详

出  处:《中国银行业》2019年第12期41-43,共3页China Banking

摘  要:建议将现行涉及智能理财管理的牌照进行整合,确定单一的监管单位颁发牌照并实施主体监管。放开经营者经营许可,取得智能理财业务牌照的机构可以开展投资咨询业务、基金销售业务和资产管理业务。允许其接受投资者全权委托,鼓励经营者在智能理财业务产品和服务模式上创新。

关 键 词:全权委托 经营者经营 理财业务 资产管理业务 主体监管 银行金融机构 理财管理 监管单位 

分 类 号:F83[经济管理—金融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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