恢复执行 主动缴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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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世军 

机构地区:[1]不详

出  处:《江淮法治》2019年第22期38-38,共1页

摘  要:10月15日上午,被执行人李某某的女儿来到六安市裕安区法院执行局,代其父向法院缴纳了全部罚金13万2015年11月,李某某因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被六安市裕安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13万元。由于被执行人李某某尚在服刑,且名下没有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罚金部分的执行一度受阻,法院只得依法裁定终结了本次执行程序,但定期查询工作仍依法进行。

关 键 词:敲诈勒索罪 寻衅滋事罪 六安市裕安区 执行局 被执行人 数罪并罚 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执行程序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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