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取得瑕疵对权利行使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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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范欠歌 陈贝 武景格 

机构地区:[1]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19年第35期64-65,共2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裁判要旨】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物权人有请求无权占有人返还该物的权利,但当物权人取得物权存在瑕疵时,该物权人对合法权利人行使物权请求权时,可适当突破公示公信制度来限制该物权人权利的行使,以便保护合法权利人。

关 键 词:损害公共利益 物权请求权 权利行使 物权人 社会公德 权利的行使 裁判要旨 合法权利 

分 类 号:D923.2[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D920.5[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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