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农场商事主体资格探析  

Analysis on the Legal Attributes of Family Farms and the Status of Commercial Subjec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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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朱睿妮 ZHU Ruini

机构地区:[1]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

出  处:《荆楚学刊》2019年第5期61-66,共6页Jingchu Academic Journal

基  金:湖南省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家庭农场治理法律规范研究”(CX20190346)

摘  要:促进家庭农场发展的关键在于找准家庭农场的商事主体定位。对23例《第一批全国典型家庭农场》大数据分析后,法律属性包括:家庭是家庭农场的经营主体;土地流转是家庭农场的规模保障;工商登记是家庭农场的形式要件;持续经营是家庭农场的实质要件。家庭农场可登记为商个人、商法人和商合伙,三者各有优劣:商个人能够容纳家庭团体,但其农业经营范围以及财产的共有性分别与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企业相冲突。商法人维护家庭经营核心同时还能以入股形式低成本地吸纳流转土地。商合伙中登记是充分而非必要条件,更加符合家庭农场登记自愿性和开放性。各地家庭农场选择登记时应因地制宜,着重考量民主决策方式、经营管理模式、保有家庭控制权三方面因素。

关 键 词:家庭农场 法律属性 商事主体资格 

分 类 号:D922.4[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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