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体系下地理标志的司法保护  被引量:2

The Judicial Protection of Geographical Indications under the System of Trademark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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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涵 崔雯 

机构地区:[1]北京市万慧达律师审务所

出  处:《中华商标》2019年第12期25-30,共6页China Trademark

摘  要:在现代商标制度建立之前,地理标志即作为指示产品的主要方式被广泛使用,1883年巴黎公约缔结之前,地理标志已经受到某种程度的法律保护,另外还有少量的双边条约涉及到地理标志的保护。此后地理标志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历经了一个多世纪,1883年巴黎公约第10条规定了货源标志的保护,此后1891年通过了《制止虚假或欺骗性货源标志马德里协定》,1958年缔结了《保护原产地名称及其国际注册里斯本协定》,保护程度逐渐提高。

关 键 词:地理标志 知识产权国际保护 巴黎公约 原产地名称 司法保护 国际注册 商标法 双边条约 

分 类 号:D923.4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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