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的罪过形式  被引量:5

Formation of Crime regarding Nonfulfillment of Secure and Manage Obligation on Information System and Network

在线阅读下载全文

作  者:赵秉志[1] 詹奇玮 Zhao Binghi;Zhan Qiwei

机构地区:[1]北京师范大学

出  处:《贵州社会科学》2019年第12期61-67,共7页Guizhou Social Sciences

摘  要:针对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的罪过形式,刑法学界尚存在较大分歧。其中,直接故意说过分限缩了该罪的成立范围,无益于立法目的的实现;过失说以监督过失理论作为该罪的归责模式并不妥当,对“拒不履行”要件所作的个别性解读也缺乏严谨性;轻率说在排除直接故意的同时引入了“过失责任”,但是否具有现实必要性还有待探讨;模糊罪过说基本没有提供规范层面的归责标准。故意说有现实判例的明确支撑,从该罪罪状、法定刑和章节位置等方面来看也更为合理。因此,应该坚持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属于故意犯罪的立场。

关 键 词: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 罪过形式 行政犯 故意犯罪 

分 类 号:D924.3[政治法律—刑法学]

 

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耦合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同被引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相关期刊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相关的主题
相关的作者对象
相关的机构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