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自治”原则下美国物业税制度的局限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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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文时萍[1] 

机构地区:[1]上海师范大学商学院

出  处:《新理财(政府理财)》2019年第12期63-64,共2页

基  金:2018年国家社科基金《美国财税改革对美在华高科技企业影响及我国的对策研究》(项目编号18BGJ003)

摘  要:美国已形成了较为完善的物业税制度体系,为未来中国的物业税制度建设提供了多方面的有益借鉴所谓物业税是指,对不动产及其建筑物等统一征收的财产税,或者说对不动产及其建筑物等保有环节的征税。从全球范围看,物业税制度已经在大多数的国家或地区生根落地,其中,美国的物业税制度相对完善富有效率,因此美国的物业税制度正在被包括中国在内的许多国家或地区所吸取和借鉴.然而美国的物业税制度其总体设计体现了"地方自治"基本原则,按照"地方自治"原则所构建的美国的物业税制度,在促进社会和经济发展上存在其固有的一些方面的局限性,本文写作正是尝试对这些方面的局限性进行深入的探讨,以期为未来中国的物业税制度建设提供有益的借鉴。

关 键 词:保有环节 物业税 不动产 财产税 全球范围 总体设计 统一征收 征税 

分 类 号:F81[经济管理—财政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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