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主体何以成立?——以经济法权利能力为中心  被引量:7

Another Perspective on the Subjects of Economic Law: “Capacity of Rights” in Economic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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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邓伟[1] Deng Wei

机构地区:[1]北京大学法学院

出  处:《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20年第1期148-159,共12页Ecupl Journal

基  金:2017年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年度重点项目“新发展理念与经济法制度完善研究”(项目号17AFX023)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摘  要:经济法主体的成立应当以经济法权利能力为标准。权利能力的意义双重性与部门法调整社会关系的独立性是经济法权利能力成立的理论基础。抽象意义上的经济法权利能力可以通过任一法律取得,具体意义的经济法权利能力只能由经济法赋予或认可。经济法权利能力的赋予遵循社会效率与实质公平的原则,除一般的个人和组织外,组织内部机构、组织间关系体和经济弱势群体在一定的条件下也可以享有经济法权利能力。民法以自然人和法人等财产独立的主体作为权利能力的享有者,经济法权利能力的享有者则呈现出内层主体、一般主体、外层主体和弱势主体的嵌套态势。

关 键 词:经济法 权利能力 社会效率 实质公平 嵌套主体 

分 类 号:D922.29[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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