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费用过高规则的动态适用——对《合同法》第110条第2项第2种情形的具体化  被引量:12

The Flexible Application of Excessive Cost of Performance as the Exclusionary Ru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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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兰兰[1] Zhang Lanlan

机构地区:[1]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

出  处:《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20年第1期182-192,共11页Ecupl Journal

基  金:国家留学基金委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留金发[2017]3109号)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摘  要:履行费用过高规则的适用是有约必守、利益均衡和效率等原则冲突的结果。“履行费用”的审查模式分为绝对大小审查和相对比例审查。“过高”的判断以动态体系论为审查框架,其基础评价分为债务人履行费用的绝对值巨大和债务人履行费用与债权人履行利益严重不合比例,其要素包括有约必守、利益均衡和效率三原则与债务人履行费用、债权人履行利益、合同内容和可归责性。在个案中,应结合基础评价,权衡各要素的数量和强度,谨慎适用该规则。

关 键 词:价值冲突 债务人履行费用 债权人履行利益 动态体系论 

分 类 号:D923.6[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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