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投资法院机制的不确定性及我国的应对策略  被引量:1

The Nondeterminacy of EU Investment Court System and China’s Coping Strateg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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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秦晓静[1] Qin Xiaojing

机构地区:[1]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出  处:《山东社会科学》2020年第1期181-186,共6页Shandong Social Sciences

摘  要:欧盟近年对投资者-国家争端解决机制(Investor-State Dispute Settlement,ISDS)进行了改革,其中一项举措就是建立投资法院制度(Investment Court System,ICS)。用投资法院制度取代传统的投资仲裁制度,并且设立上诉法院,是对传统投资仲裁制度的重大变革。欧盟尚未取得缔结含有ICS机制的投资协定的专属权限,投资协定的生效仍需获得所有欧盟成员国的批准,该协定能否获得欧盟成员国的一致批准仍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同时,ICS缺乏独立的承认和执行机制,在适用现有的《华盛顿公约》与《纽约公约》的承认和执行机制时又面临诸多法律问题。虽然欧盟法院近期发布的1/17裁决意见通过对欧盟与加拿大《综合经济与贸易协定》(Comprehensive Economic and Trade Agreement,CETA)进行文本分析确认了ICS机制与欧盟法律的一致性,但在实践中欧盟法院是否会充分尊重ICS裁决仍不得而知。需要对欧盟层面ICS可能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厘清欧盟在这一问题上的态度与进展,为中欧双边投资协定谈判中国是否应当接受ICS机制提供建议。

关 键 词:投资者-国家争端解决机制 投资法院制度 欧盟 

分 类 号:D996[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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