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编纂背景下动产抵押登记对抗规则的解释和完善  被引量: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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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杨善长[1] 

机构地区:[1]南京审计大学法学院

出  处:《山东社会科学》2020年第1期187-192,共6页Shandong Social Sciences

基  金:江苏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民事法律行为效力体系研究”(项目批准号:17FXC003)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摘  要:我国民法采用动产抵押登记对抗规则值得肯定,但应增设相关条款明确登记对抗规则中"第三人"的范围。此外,应对浮动抵押中买受人不受追及规则进行解释和完善:"正常经营活动"只限于买卖以及性质与买卖相同的互易、以物抵债等以所有权直接转移为目的的交易行为,而不包括设定担保行为;在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应根据经工商登记的经营范围来判断抵押人处分财产是否属于正常的经营活动。还应对该规则中"买受人的主观心态""合理价款""买受人取得抵押财产的认定"等问题做出合理的解释。

关 键 词:动产抵押 登记对抗 浮动抵押 买受人不受追及规则 

分 类 号:D91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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