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人工智能犯罪刑法规制的路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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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方婷 赖玉中[1] 

机构地区:[1]江西理工大学文法学院

出  处:《哈尔滨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9年第6期76-79,共4页Journal of Social Science of Harbin Normal University

基  金:江西省社会科学规划项目“技术侦查的实施限度与程序规制”(14FX11)

摘  要:人工智能分为弱人工智能和强人工智能,涉人工智能犯罪也相应地分为不同的类型。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改善了人们的生活,增进了人们福祉,但涉人工智能犯罪也会造成严重危害社会的恶劣影响,对涉人工智能犯罪,我们既要改进刑法对其做出相应的刑法规制,又要把握好规制的限度,以免过度规制而限制了科技进步。弱人工智能机器人在研发者设计的程序内进行犯罪,其犯罪是人的行为的延伸,应当由研发者和使用者承担责任;强人工智能机器人超出设计程序自主实施的行为有犯罪故意,应当由机器人作为责任主体承担责任。

关 键 词:人工智能 弱人工智能机器人犯罪 强人工智能机器人犯罪 刑法规制 

分 类 号:D924[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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