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在非涉外船舶油污损害赔偿中的适用问题  被引量:1

On the application of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Civil Liability for Oil Pollution Damage in domestic oil pollution damage disput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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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许卉 XU Hui

机构地区:[1]清华大学法学院

出  处:《大连海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年第1期1-10,共10页Journal of Dalian Maritime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 Edition)

摘  要:《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能否在非涉外案件中适用是一个悬而未决的问题,导致非涉外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纠纷出现法律适用混乱的情况。针对该公约是以涉外性为适用前提,油污损害赔偿的法律适用应当采取按涉外性区分的双轨制,以及公约规定的较高赔偿限额不利于促进中国沿海运输业的发展等质疑,可以通过对公约适用范围的辨析、国内法规定的解读、“法际私法”的指引、保险制度的分析和中国经济发展的要求等方面做出回应。《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在中国非涉外案件中的适用具有合法性、合理性和必要性,非涉外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法律适用的规范和统一,有利于解决该类案件在中国“同案不同判”的难题。

关 键 词:《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 非涉外 船舶油污损害赔偿 赔偿限额 双轨制 

分 类 号:D996.19[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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