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国家工作人员”的区别化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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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筱 

机构地区:[1]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出  处:《天水行政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0年第1期94-99,共6页Journal of Tianshui College of Administration

基  金: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中国公民境外活动文明规范入法研究“(项目编号:18VHJ015)的部分成果

摘  要:国家工作人员作为特殊的犯罪主体,其内涵的界定对于惩治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促进国家公职人员行为的清正廉洁以及保护公共财物具有重要的意义。然而,由于立法上的不明确,导致司法实践中常常出现认定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分歧,甚至对于同一案件,司法审判中却出现不一致的结论。因此十分有必要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做一步的研究,从理论及立法上探讨其发展走向。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认定,应当另辟蹊径,放弃在刑法总则中统一规定其范围的做法,而是根据各腐败类犯罪的构成要件及所保护的法益,结合具体案情合理的、灵活的确定相关人员是否具有构成相关罪名的主体身份。

关 键 词:国家工作人员 贪污犯罪 区别化 

分 类 号:D922.11[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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