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惩罚性违约金条款规范路径的反思——由某“假一罚万”案所引发  被引量:4

Reflections on How to Normalize the Provisions for Punitive Liquidated Damages in China in a Case of “Ten Thousand Times Penalty for Fak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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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洪 李兆利 WANG Hong;LI Zhaoli

机构地区:[1]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

出  处:《湖湘论坛》2020年第2期38-59,共22页Huxiang Forum

基  金:教育部人文社科研究项目“股权转让中合同效力与权利变动之区分研究”(项目编号:18YJC820006)

摘  要:惩罚性违约金条款本质上是以过错违约为停止条件的无偿转让合同,目前所适用的酌减规则以违约所致损失为酌减基准并不合理;其适用不但导致《合同法》内部矛盾,并会鼓励不诚信行为;酌减权来源的正当性值得商榷,酌减规则的学理依据亦可质疑。效力否定路径以我国所不具有的独特违约救济理念为前提,并有其特定司法制度史背景,不宜为我所用。效力肯定路径契合惩罚性违约金条款的合同本质,能克服酌减规则的诸多不足,具有可行性。未来应以过错违约为惩罚性违约金条款的停止条件,赋予支付义务人以撤销权,但在支付义务人主动承诺、通过书面形式和公证程序慎重作出以及在纠纷解决程序中郑重确认等情形下限制撤销权的行使;当前可以通过严格效力审查、减少酌减权运用、提高酌减基准等司法活动克服酌减规则的适用带来的不利后果。

关 键 词:惩罚性违约金 赔偿性违约金 酌减 撤销权 

分 类 号:D9[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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