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主体地位与农地制度变革的路径选择  被引量:3

The main position of farmers and the path choice of the reform of farmland sys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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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飞龙[1] 梁宏志[1] Li Fei long;Liang Hongzhi

机构地区:[1]贵州财经大学

出  处:《云南行政学院学报》2020年第2期5-11,共7页The Journal of Yunnan Administration College

基  金:贵州财经大学与商务部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联合基金《贵州农地制度沿革与农业经济发展研究(1949-2016)》(项目编号:2017SWBZD18)

摘  要:国家土地制度与农民主体地位之关系,可用制度黏性加以解释,即作为刚性的国家土地制度,在乡村社会推行时,并非一成不变,而是具有变通性和动态性的特征,这恰恰也是制度稳定性的基础。农民主体可能会因为国家制度的强弱,展示出不同的形态,时而显性,时而隐性,但农民主体却一直存在。当前,在"三权分置"背景下,应更加注重发挥农民的主体作用,着力于承包权和经营权的分割、农业合作组织的市场化,以及新型职业农民的塑造等。集体所有、规模经营或许是最为有效且可行的土地制度形式。

关 键 词:农民主体地位 农地制度 制度黏性 路径选择 

分 类 号:D422.6[政治法律—政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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