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外”“协管”“非党员”也要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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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 

机构地区:[1]天津市和平区纪委监委宣传部

出  处:《天津支部生活》2020年第2期61-61,共1页

摘  要:“需要注意的是《监察法》规定的监察对象,不受‘中共党员’身份限制,而是以实际工作职能为准,除了大家常说的公务员,还包括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等。也就是说不论是编外用工、协管还是非党员,只要依法履行公职,就要接受监督。”日前,一场别开生面的纪律教育与预防职务犯罪专题讲座在和平区举办。不同于以往授课,这次讲座重点面向编外用工、劳务派遣等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关 键 词:编外用工 监察对象 预防职务犯罪 纪律教育 中共党员 劳务派遣 监察法 非党员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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