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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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邹丽梅[1] 卢官宇 

机构地区:[1]东北林业大学文法学院

出  处:《经济师》2020年第2期68-71,74,共5页

摘  要:建设事业作为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产业,为经济水平的提升做出了突出贡献,但随着建筑业的兴盛,建设工程价款的拖欠问题也就成为了建筑业实践中的突出问题。受到建筑产品的特殊性影响,发包方以各种原因恶意拖欠承包方价款,导致工期延误或者垫资施工等问题,严重阻碍了建筑事业发展和社会稳定与和谐。因此,合同法规定承包方在发包方拖欠工程款时享有价款优先受偿权,这一法定优先权的实质是保护承包方的合法权益,减少、遏制工程款拖欠现象,并规避由此带来的一系列社会矛盾。但在司法实践中,受到一些主观因素与客观条件的限制,仍然有相当一部分承包方没能依靠该法条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如何提高这一法定优先权的操作性,明确其性质,成为相关领域探讨的热点问题。文章从分析现状与问题的角度,通过对我国现行法律的研究和从域外相关法律的启示,提出完善我国优先权制度的建议。

关 键 词:建筑工程 价款优先受偿权 优先权制度 问题 

分 类 号:F280[经济管理—国民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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