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2C模式网约车业务的税收问题研究  被引量:3

Study on Tax Issues of C2C Online Ride-hailing Busin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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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吕能芳[1] LV Nengfang

机构地区:[1]安徽商贸职业技术学院会计系

出  处:《金融理论与教学》2020年第1期92-95,共4页Finance Theory and Teaching

基  金:安徽省教育厅人文社科项目(SKSM201706);安徽省高校优秀青年人才支持计划重点项目(gxyqZD2016490);安徽商贸职业技术学院专业领军后备人才项目(ljhb2017005)

摘  要:网约车已经成为人们出行的日常选择。网约车作为共享经济发展的重要领域,其税收问题国家尚未制定相应的政策法规。在梳理了C2C模式的网约车市场现状、政府法规、文献资料的基础上,研究认为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作为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纳税义务人,C2C模式的车主应当作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义务人(免征)和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针对税收征管中会出现的问题,提出:将网约车业务纳入差额计税适用范围;网约车平台公司在营运当地开设分支机构并以分支机构名义开具发票;对车主的个税征收从免从轻;对网约车平台公司给予税收优惠。

关 键 词:C2C模式 网约车 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 

分 类 号:F234[经济管理—会计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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