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管工作应以实体监督为核心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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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陈赛 杜国伟[2] 

机构地区:[1]天津市人民检察院 [2]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出  处:《人民检察》2019年第23期74-74,共1页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

基  金: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课题《检察机关分案机制实证研究》(编号:GJ2018D16)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摘  要:当前,我国司法体制改革正在向纵深方向和精细化方向持续推进。检察机关案件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案管部门”)作为对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工作质量的自我监督部门,应同步作出适应性调整。案管工作的目标聚焦于监督业务部门办案工作,确保案件质量和案件效果。案管工作覆盖流程管控与案件实体监督两个方面。但从当前实际看,案管工作重流程监督、轻实体把控的问题依然存在,需要进一步确立实体监督在案管工作中的核心地位。

关 键 词:实体监督 案管工作 司法体制改革 检察机关 案件质量 适应性调整 自我监督 纵深方向 

分 类 号:D926.3[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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