骗取套取社保金和社保待遇行为问题的审计定性和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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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姜源 

机构地区:[1]吉林省审计厅

出  处:《中国审计》2019年第24期60-61,共2页China Audit

摘  要: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明确了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行为。这意味着,骗取套取社会保险金和社会保障待遇等行为将正式“入罪”。

关 键 词:社会保障待遇 公私财物 社会保险金 刑法规定 证明材料 审计定性 社保待遇 骗取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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