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讨认缴制下转让未实缴出资额的个税问题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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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维维 戴沐溪 

机构地区:[1]不详

出  处:《中国税务》2019年第12期63-65,共3页China Taxation

摘  要: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可以在公司章程中自行约定缴足注册资本的期限,在取得企业股权时不需要同步缴足注册资本。有些股东在出资期限届满之前转让未实缴出资额,由此产生了个人所得税问题。对实务中比较集中的两点争议,笔者提出以下核定个人所得税股权转让收入的修正方法。争议一:转让未实缴出资额是否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关 键 词:个人所得税 期限届满 出资额 公司章程 认缴制 注册资本 个税问题 转让 

分 类 号:F812.42[经济管理—财政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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