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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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 

机构地区:[1]国家税务总局

出  处:《财会学习》2020年第7期I0001-I0002,共2页Accounting Learning

摘  要:为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贯彻落实相关税收政策,现就税收征收管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以下简称“8号公告”)第二条规定,适用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政策的,应当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完成本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关 键 词:税收征收管理 主管税务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税收政策 增值税纳税申报 疫情防控 留抵税额 退税政策 

分 类 号:F81[经济管理—财政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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