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罚执行:一个尴尬的现实话题》系列报道之四监外执行:是左右为难还是内外有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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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罗书平 

机构地区:[1]不详

出  处:《民主与法制》2020年第2期19-21,共3页DEMOCRACY AND LEGAL SYSTEM

摘  要:长期以来,业内人士都把暂予监外P执行与减刑、假释这三类案件相提并论,统称为“刑罚执行案件”或“变更刑罚执行案件”。这种虽非法律用语却已约定俗成的称谓,不仅是为了表述上的简洁方便,更在于这三类案件中有许多相似之处。如都发生在刑罚执行过程中,都是在具备特定条件下对原判刑罚(刑种、刑期)的变更或对行刑场所的改变。故按通俗的说法,也可以将减刑视为对原判刑罚的缩减,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就相当于附条件的“提前放人”。

关 键 词:刑罚执行 三类案件 原判刑罚 暂予监外执行 假释 减刑 刑种 附条件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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