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式合同应用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平衡浅析——以网络视频服务平台为例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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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宋骁 

机构地区:[1]上海大学法学院

出  处:《各界》2020年第4期45-46,共2页All Circles

摘  要:在市场环境下,建立合同关系是保证市场秩序有条不紊的重要手段.与普通民事合同有所区别,市场经济追求效率,通常不会与合同向对方协商,提前拟定好合同内容并反复使用.合同法将这样的合同称为格式合同.格式合同缺少沟通协商过程,一方面提高了合同订立的效率,另一方面消费者权益因格式合同被忽视.以网络视频服务平台为例,国内三大网络视频服务平台(腾讯、优酷、爱奇艺)均试图通过格式条款逃避合同责任.消费者权益损害会导致市场需求减少,进而损害经营者的利益.本文站在实证的角度,分析三大网络视频服务平台的格式合同,探寻格式合同应用于消费者权益保护平衡之道.

关 键 词:消费者合同 格式合同 提示义务 网络视频服务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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