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见代理制度本人的可归责性研究  

在线阅读下载全文

作  者:黄峻轩 

机构地区:[1]澳门科技大学

出  处:《各界》2020年第4期51-51,56,共2页All Circles

摘  要:表见代理作为我国民事代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和独特的存在,虽然表见代理本质上是无权代理,但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合同法》规定其具备同有权代理相同的法律效果.此时,无辜的本人(也成为被代理人)被强行赋予了代理行为所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事实上,只关注善意第三人的利益而忽略本人利益的保护是对法律实质公平的巨大挑战.所以越来越多学者将本人的可归责性作为表见代理的特有构成要件,本文将对其做出更深层次的分析和探讨,以期对表见代理制度的构建有所裨益.

关 键 词:表见代理制度 可归责性 研究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耦合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同被引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相关期刊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相关的主题
相关的作者对象
相关的机构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