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伤残等级鉴定的工伤医疗费是否可以先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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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 

机构地区:[1]辽宁省总工会权益保障部

出  处:《现代班组》2020年第3期46-46,共1页

摘  要:[案情简介]申请人:刘某。被申请人: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申请人诉称:2013年4月24日上午6时20分,申请人在被申请人施工的某工地因工受伤,到某医院治疗,确诊小腿及双足碾挫伤,左胫腓骨开放粉碎骨折等多处受伤,因伤情较重,虽经一年的治疗,但仍未治愈,还需要手术治疗。被申请人只支付了两个月医疗费,余下的医疗费均未支付,截至2014年4月28曰已欠某医院医疗费52732元,同时,申请人工伤后被申请人未给申请人支付工资。申请人符合裁决先予执行的规定:首先,工伤已经认定。

关 键 词:被申请人 先予执行 伤残等级 工伤医疗费 因工受伤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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