玩忽职守案中法律上因果关系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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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刘犇 

机构地区:[1]湖北省咸宁市嘉鱼县人民检察院检委会

出  处:《中国检察官》2019年第24期65-66,共2页The Chinese Procurators

摘  要:一、基本案情2013年12月2日,某法院受理了阮某(11月30日在看守所突患心脏病被监视居住)等人盗窃案,由法官徐某负责审理该案。2014年4月底,因拟对阮某判处有期徒刑,徐某建议对阮某变更强制措施为逮捕,报审批同意后将逮捕决定书送达同级公安局。同年5月5日上午,公安民警将阮某送看守所执行逮捕(经体检可以羁押),看守所以阮某患心脏病不符合羁押条件为由拒绝收押。徐某得知后要求看守所出具不予收押的书面说明,看守所和公安局均未出具不能执行逮捕的说明。后因同案犯上诉,该案进入二审程序。

关 键 词:变更强制措施 监视居住 二审程序 看守所 羁押 玩忽职守 同案犯 公安民警 

分 类 号:D920.5[政治法律—法学] D924.3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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