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共同实行犯中实行过限之认定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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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喻美玲 

机构地区:[1]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

出  处:《法制与经济》2019年第11期124-127,共4页

摘  要:实行过限是实行犯实施了超出共同故意的行为。未实行过限人对过限行为及结果不承担责任。知情说与预见说为司法实务所采纳,但知情、预见不等同于持故意心态。作为义务理论可以补充知情说的不足,高度盖然性则可补充以预见说认定实行过限的漏洞。文章认为在确定事先谋议的共同犯罪范围后,部分实行人实施了不同于事先谋议的犯罪时,其他共同实行人对此行为是否存在故意,可先判断其他共同实行人事前对此行为是否有预见,并以高度盖然性弥补预见说之不足,然后判断实行人在其他共同实行人实施行为时是否知情,进而以不作为理论填补知情说标准之漏洞。

关 键 词:实行过限 知情说 预见说 作为义务 

分 类 号:D924.3[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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