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和解协议不诚信 违约金调整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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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国才 

机构地区:[1]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出  处:《法人》2020年第2期82-84,共3页Faren Magazine

摘  要:商事案件的主体,在诉讼中自愿签订和解协议并承诺高额违约金,但其在银行的账户被解除冻结后,未依约履行和解协议中已约定好的给付义务。这种行为具有极强的主观恶意,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此种情形下,法院应注重违约金的惩罚性功能,即使存在实际损失数额远小于违约金数额时,法院也可以不予酌减。

关 键 词:给付义务 惩罚性 和解协议 主观恶意 违约金调整 违约金数额 诚实信用原则 损失数额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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