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补偿中财产权实现之制度缺失及矫正  被引量: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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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高飞[1] 

机构地区:[1]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土地法制研究院,广东广州510420

出  处:《江西社会科学》2020年第2期15-25,共11页Jiangxi Social Sciences

基  金: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广(州)深(圳)大都市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法律问题研究”(GD17CFX08)。

摘  要:在我国征地补偿实践中,对于财产权的保护存在征地补偿标准低、征地补偿方式单一和征地补偿款难到位的现实困境,导致该问题的主要根源在于征地补偿观念混乱、农地发展权理论缺失和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缺位等弊端。为确保财产权实现,征地时应突出土地补偿的财产性,并贯彻市场化的补偿观念,而对于安置补偿则应强调其社会保障性质,让国家承担更多的责任;同时,引入农地发展权理论,充实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价值,实现农民集体的土地权益;此外,将农民集体改造为特别法人,明确集体土地所有权行使和利益实现的组织形式及法定程序,从而在征地补偿过程中反映农民集体的利益追求。

关 键 词:征地补偿标准 征地补偿方式 征地补偿观念 农地发展权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分 类 号:D922.3[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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