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意定监护协议生效条件探析——以私法自治为视角  被引量:1

An inquiry into the conditions of effectiveness of voluntary custody agreements in China from the angle of autonomy in private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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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陈璐瑶 CHEN Luyao

机构地区:[1]华东政法大学法律硕士教育中心

出  处:《河南牧业经济学院学报》2020年第1期64-69,共6页Journal of Henan University of Animal Husbandry and Economy

基  金:华东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学术研究及社会调研项目(编号:2019-4-071)

摘  要:我国《民法总则》第33条增设了意定监护,开创性地规定本人有权以意定监护协议的形式在失能前选定监护人,充分体现了对成年人自主决定权的尊重,有利于私法自治理念的贯彻。该协议性质上属于附生效条件的特殊委托合同,生效条件的判断对协议的履行尤为重要;但关于协议的条件,第33条仅概括性地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过于笼统,仍存在法律适用上的不足,有必要进一步借鉴国外先进制度经验。在实质条件中,强化被监护人的自主决定权,改进法院的行为能力宣告模式,形式生效条件中增加选定监督人要件,对意定监护协议生效条件从实质与形式两方面进行完善,实现对被监护人意志和利益的最大程度保障。

关 键 词:私法自治 意定监护协议 生效条件 行为能力 公证监督 

分 类 号:D923.1[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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