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行文标题中“发文机关名称”的规范化书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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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史为恒 

机构地区:[1]江苏师范大学文学院

出  处:《秘书之友》2020年第3期42-44,共3页Secretary’s Companion

摘  要:2012年7月1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办公厅印发的的《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下简称《条例》)开始实施,2001年1月1日施行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下简称《办法》)同时废止。《条例》规定,党政机关公文的标题“由发文机关名称、事由和文种组成”。工作实际中,有时不可避免地需要联合行文,即涉及路线、方针、政策的事项,必须以两个或两个以上机关名义共同行文。但是,有些办文人员在标题中标注发文机关名称时常出现书写不规范的情况,必须进一步优化或坚决予以纠正。

关 键 词:联合行文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 党政机关公文 发文机关 中共中央办公厅 《条例》 文种 

分 类 号:C93[经济管理—管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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