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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处:《债券》2020年第3期4-5,共2页CHINA BOND

摘  要: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和保险机构获准参与国债期货交易经国务院同意,近日证监会与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联合发布公告,允许符合条件的试点商业银行和具备投资管理能力的保险机构,按照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参与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国债期货交易。第一批试点机构包括工、农、中、建、交五家银行。

关 键 词:国债期货交易 投资管理能力 商业银行 保险机构 商业可持续 风险可控 证监会 中国人民银行 

分 类 号:F832.51[经济管理—金融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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