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司法类型化思维的适用——以携带凶器进行抢夺中的“凶器”为例  被引量:3

Application of Categorized Thoughts of Criminal Judicat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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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婷婷[1] 陈思同 Wang Tinting;Chen Sitong

机构地区:[1]最高人民法院 [2]中国政法大学

出  处:《人民司法》2020年第4期32-36,共5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类型化思维是司法适用中的一种思维,对司法实务具有较为重要的意义,其具有思维价值性、双向性以及结论开放性的特征,并具有类型化思维独特的适用路径,即从概念的基本含义和实务案例出发,对相关行为或者事物进行类型化的圈定,从而确定出某种行为或者事物的基本范围,再将待定行为或者事物与圈定的范围进行对比,进而对待定行为或事物进行定性。在适用类型化思维思考时,应以民众的预测可能性作为要求,在坚持罪刑法定基本原则的前提下,进行类型化思维的适用。防止借新兴的方法论之名,行破坏罪刑法定原则之实的行为发生。由于刑法分则中关于“携带凶器进行抢夺”中的“凶器”一词,运用概念式思维进行解释,其结论存在巨大的争议,因此,将“凶器”的认定作为类型化思维运用的事例进行分析,以此展现类型化思维在司法认定中的优势和特征。

关 键 词:罪刑法定 类型化思维 刑法分则 携带凶器 刑事司法 司法认定 司法适用 方法论 

分 类 号:D924.3[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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