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与担保之优先受偿权的裁判规则  被引量:2

Judgment Principles of Claim Priority of Transferring Guarant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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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蒋桥生 Jiang Qiaosheng

机构地区:[1]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20年第4期51-55,共5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对让与担保之优先受偿权的肯定,符合社会现实发展需要。从满足交易主体对多元担保方式的需求、鼓励交易、促进经济发展、尊重当事人意愿、保护谨慎交易态度、鼓励守约、不损害他人权益等角度考虑,均应赋予让与担保之债权人优先受偿权。让与担保之优先受偿不但应优先于一般债权受偿,而且由于让与担保之财产已经完成财产权利变动的公示方式转让至债权人名下,即债权人对让与担保财产取得支配权利,让与担保之优先受偿权还应优先于未经公示的担保权。但让与担保目前毕竟不属于法定担保物权,故其优先受偿权应劣后于已登记公示的法定担保物权。对于未完成财产权利变动的公示方式转让至债权人名下的担保,则不应支持债权人之优先受偿权。

关 键 词:优先受偿权 让与担保 公示方式 担保权 鼓励交易 一般债权 交易主体 担保方式 

分 类 号:D923.2[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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