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诉前委托法院鉴定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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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赵锦成 

机构地区:[1]天津铁路运输法院

出  处:《中国审判》2020年第2期102-103,共2页China Trial

摘  要:2020年5月1日即将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则》)将原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修改为第四十一条“一方当事人就专门性问题自行委托有关机构或者人员出具意见,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关 键 词:专门性问题 重新鉴定 鉴定结论 诉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人民法院 委托 反驳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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