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自然人破产制度研究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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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浩 胡力天 张浩东 

机构地区:[1]安徽财经大学法学院,安徽蚌埠233030

出  处:《经济研究导刊》2020年第6期195-196,共2页Economic Research Guide

基  金:教育部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平台基金项目“我国自然人破产监督制度研究”阶段性成果(201910378085)。

摘  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确立,使作为市场经济主体之一的企业法人能够适用《破产法》,但是却剥夺了其作为主体参与经济生活的自然人平等适用《破产法》,得到救济的机会,这显然与私法的主体平等精神大相径庭。加之中国社会家庭的负债率在节节攀升,并且市场经济情势风云多变,那些具有破产原因的自然人作为主体必然会影响其所在市场之经济体系的正常运作,危害社会法益。与其如此,倒不如帮助这些主体有序退出经济市场,既可能帮助破产人重返经济市场,也可以避免经济市场秩序的混乱。鉴于此,自然人破产制度的立法已迫在眉睫。

关 键 词:自然人破产 征信制度 构建原因 构建阻力 

分 类 号:D922.291.92[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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