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中“造成严重后果”的界定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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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程传华 董军 

机构地区:[1]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第七检察部,101300

出  处:《中国检察官》2020年第2期53-54,共2页The Chinese Procurators

摘  要:一、基本案情2009年,王某玲向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举报他人涉嫌犯罪线索,昌平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处理后,其对处理结果不满。自2013年7月起,王某玲先后至昌平区人民检察院、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等多家单位上访,后因无理闹访先后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两次行政拘留5日。2017年5月9日至8月8日,王某玲持一个白色充电喇叭至昌平区人民检察院南门(正门)前喊话共计15次,时间为上午7时至9时,内容为“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毁灭证据保贪方,法盲在办案,侵犯国家法律尊严”等。

关 键 词:毁灭证据 法律尊严 行政拘留 北京市昌平区 国家机关 闹访 上访 涉嫌犯罪 

分 类 号:D924.3[政治法律—刑法学] D920.5[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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